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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委托代理人张晓丽,系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经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孙某某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施工地点在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平阳镇和泰来县五粮区,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经常居住地在大庆市,所以泰来县人民法院无权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孙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礼 代理审判员  孙秀元 人民陪审员  王跃德

书记员:王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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