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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蕾,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事实:
2011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就承建位于磁县水榭花园住宅楼、商务会所楼的钢材签订了《水榭花园供货协议书》。原告按照协议给被告供应了235.195吨钢材,共价值1252009.91元。被告给付了部分货款,但仍下欠20万元的货款未给付。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万元的货款及违约金共计26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17年3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5万元。
二、被告于2017年5月1日之前给付原告5万元。
三、被告于2017年10月1日之前给付原告5万元。
四、被告于2017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8万元。
五、其他互不追究,原、被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200元,减半收取为26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英达

书记员: 王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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