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何军(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
李某发
姜华(湖北楚润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曾用名李必洪,小名李三毛),务农。
委托代理人何军,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发,务农。
委托代理人姜华,湖北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祝继业
审判员:李国毅
审判员:杨双辉
书记员: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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