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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何军(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
李某发
姜华(湖北楚润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曾用名李必洪,小名李三毛),务农。
委托代理人何军,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发,务农。
委托代理人姜华,湖北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祝继业
审判员:李国毅
审判员:杨双辉

书记员: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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