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农民。
原告李某某,农民。
原告李素平,农民。
原告刘玉亮,农民。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栗建德,阜平县阜平镇同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贾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建亮,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李某某、李素平、刘玉亮与被告贾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立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李某某、李素平、刘玉亮及其委托代理人栗建德、被告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李某某、李素平、刘玉亮之间系合伙关系,原告李某某持有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李某某现金伍万壹仟元整、壹万元整、壹万贰仟元,贾某某,2012年6月26日。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收条证实,本院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主张被告曾向其表示被告与案外人苑天英存在债务纠纷,被告将其经营的铁选厂的铁精粉变卖后扣下73000元抵顶案外人苑天英欠被告的债务,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与案外人存有债务关系及变卖铁精粉抵顶债务的事实。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李某某、李素平、刘玉亮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5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原告李某某、李某某、李素平、刘玉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立文
书记员:李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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