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聪,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利娟,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胡剑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赵焱
人民陪审员 鲁建国
人民陪审员 陈仁亮
书记员: 程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