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钧、雷某等与郭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钧,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张家口市宣化区,居民。
原告雷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张家口市宣化区,居民。
原告刘小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张家口市宣化区,居民。
原告李岩,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张家口市宣化区,居民。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武玉荣,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张家口市涿鹿县,村民。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133号方北大厦B座12层1201-1208室、11层1107-1108室,组织机构代码:56486472-8。
负责人王卫,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振,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张家口市宣化区,居民,系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职员。
被告左士治,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张家口市宣化区,村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80615393-8。
负责人魏建文,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卫平,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张家口市宣化区,居民,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区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宣府大街55号院,组织机构代码:80630144-3。
负责人王新利,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卫平,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张家口市宣化区,居民,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职员。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市府西大街3号财富中心2号楼8层(33-36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59095812XX。
负责人魏燕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文其,系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钧、雷某、刘小军、李岩与被告郭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左士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区支公司、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钧、雷某、刘小军、李岩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区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钧、雷某、刘小军、李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钧、雷某、刘小军、李岩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区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燕峰

书记员: 王海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