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进
王某某
原告:李某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进诉被告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以被告已给付租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减半63元,由原告李某进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减半63元,由原告李某进负担。
审判长:艾令起
书记员:贾怀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