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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进与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李某进
王某某

原告:李某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进诉被告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以被告已给付租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减半63元,由原告李某进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减半63元,由原告李某进负担。

审判长:艾令起

书记员:贾怀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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