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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迎与杜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皓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镇年,上海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纯女,上海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迎与被告杜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迎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益。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某迎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郁菊芳

书记员:华泽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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