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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茹与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人民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子,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行,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人民店,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张辉,店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茹与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人民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宣志慧

书记员:余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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