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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柱诉秦皇岛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柱
刘恩华(河北法建律师事务所)
秦皇岛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赵树森(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李某柱。
委托代理人刘恩华,河北法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秦皇岛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树森,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柱与秦皇岛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0)海民初字第20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柱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秦民申字第80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李某柱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恩华,秦皇岛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树森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尚有不清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20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尚有不清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20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崔冠军
审判员:张子栋
审判员:可小平

书记员:杜禹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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