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王义(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赵武刚
汪红波(湖北荆门东宝区象山法律服务所)
聂某姣
吕某某
吕某某
刘某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邵显安
郑某某
湖北省潜江市荆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义,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门市象山大道68号。
代表人刘德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武刚,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汪红波,荆门市东宝区象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某姣,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男
法定代理人聂某姣,女,系吕某某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
上述四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邵显安,潜江市王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潜江市荆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文小马,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李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荆门永安财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聂某姣、吕某某、吕某某、刘某某、湖北省潜江市荆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某公司)、郑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审时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吕孝武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吕某某的生活费是否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2、郑某某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吕孝武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及吕孝武是否存在严重过错?4、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在本案中是否可一并审理及荆门永安财保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存在免责事由?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的其他事项未提出异议,本院不再评述。针对当事人的上述焦点,评判如下:
1、吕孝武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吕某某的生活费是否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潜江市王场镇吕垸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吕孝武、聂某姣夫妇从1997年至今一直在城镇经商、打工,其子吕某某在潜江广华上学;江汉油田公安局对吕孝武出具的暂住证、吕孝武与江汉石油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处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吕孝武于2006年7月起一直居住在潜江市广华矿区,故其收入来源及经常居住地均在城镇,对吕孝武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吕某某的生活费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2、郑某某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郑某某作为李某某的雇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违规超载,操作不当,存在重大过失,因而其应与李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宣判后,郑某某并未提出上诉,应视为其服从原审判决。
3、吕孝武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及吕孝武是否存在严重过错?车上人员的身份不是一个永久的身份,而是一个临时性的身份,受到特定的时空限制,并随着特定时空的变化而发生转变,如车上人员可转变为车下第三者,车下第三者也可转化为车上人员。本案中,在事故发生前,吕孝武是车上人员,但当吕孝武意识到车辆即将发生倾覆危及自己生命时,出于自救的本能,其选择跳车,主观上并非故意,也不存在过错。吕孝武跳车后并未死亡,而是被侧翻的货车和倾泻的煤覆压致死,可见,吕孝武跳车后,即从车上人员身份转变为车下第三者身份。
4、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在本案中是否可一并审理及荆门永安财保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存在免责事由?聂某姣、吕某某、吕某某、刘某某虽不是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但系该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故原审法院对本次交通事故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一并审理,并无不当。在本案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中,并未约定因超载而使荆门永安财保公司责任免除,相反,李某某与荆门永安财保公司对该险种约定为不计免赔率,故荆门永安财保公司应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李某某、荆门永安财保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4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李某某各负担112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二审时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吕孝武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吕某某的生活费是否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2、郑某某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吕孝武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及吕孝武是否存在严重过错?4、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在本案中是否可一并审理及荆门永安财保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存在免责事由?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的其他事项未提出异议,本院不再评述。针对当事人的上述焦点,评判如下:
1、吕孝武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吕某某的生活费是否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潜江市王场镇吕垸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吕孝武、聂某姣夫妇从1997年至今一直在城镇经商、打工,其子吕某某在潜江广华上学;江汉油田公安局对吕孝武出具的暂住证、吕孝武与江汉石油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处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吕孝武于2006年7月起一直居住在潜江市广华矿区,故其收入来源及经常居住地均在城镇,对吕孝武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吕某某的生活费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2、郑某某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郑某某作为李某某的雇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违规超载,操作不当,存在重大过失,因而其应与李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宣判后,郑某某并未提出上诉,应视为其服从原审判决。
3、吕孝武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及吕孝武是否存在严重过错?车上人员的身份不是一个永久的身份,而是一个临时性的身份,受到特定的时空限制,并随着特定时空的变化而发生转变,如车上人员可转变为车下第三者,车下第三者也可转化为车上人员。本案中,在事故发生前,吕孝武是车上人员,但当吕孝武意识到车辆即将发生倾覆危及自己生命时,出于自救的本能,其选择跳车,主观上并非故意,也不存在过错。吕孝武跳车后并未死亡,而是被侧翻的货车和倾泻的煤覆压致死,可见,吕孝武跳车后,即从车上人员身份转变为车下第三者身份。
4、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在本案中是否可一并审理及荆门永安财保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存在免责事由?聂某姣、吕某某、吕某某、刘某某虽不是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但系该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故原审法院对本次交通事故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一并审理,并无不当。在本案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中,并未约定因超载而使荆门永安财保公司责任免除,相反,李某某与荆门永安财保公司对该险种约定为不计免赔率,故荆门永安财保公司应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李某某、荆门永安财保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4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李某某各负担1127元。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书记员:丁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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