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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意与周明明、陶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意,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祥勇、李佩佩,湖北朴诚勇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周明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被告陶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元桥,湖北益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沙街17号。负责人:罗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军,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意与被告周明明、陶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意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意因漏列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1元,减半收取1435.5元,由原告李某意负担。

审判长  吴恒恩
审判员  阮红耀
审判员  阮红玲

书记员: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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