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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忠与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汉族,个体,住承德市兴隆县。
委托代理人李峰,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路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董富强,职务:经理。

原告李某忠与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李某忠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7.00元,由原告李某忠负担。

审判员 宋亚芬

书记员: 孙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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