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汉族,个体,住承德市兴隆县。
委托代理人李峰,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路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董富强,职务:经理。
原告李某忠与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李某忠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7.00元,由原告李某忠负担。
审判员 宋亚芬
书记员: 孙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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