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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彬与王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彬
王晓英(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
王付某

原告李某彬。
委托代理人王晓英,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付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彬与被告王付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彬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某彬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交纳775元,由原告李某彬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某彬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交纳775元,由原告李某彬负担。

审判长:张云广

书记员:田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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