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平
姚栋(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
吴某
原告李某平。
委托代理人姚栋,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平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应在接到通知书后七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7170元。在审理中,原告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平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应在接到通知书后七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7170元。在审理中,原告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戢运梅
书记员: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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