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平
张玉梅(黑龙江海珊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
原告李某平,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张玉梅,黑龙江海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某平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平于2016年1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平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平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伟
书记员: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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