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厚金,广水市应山法律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恒昇欣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文水,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上诉人李德寿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恒昇欣工贸有限公司、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德寿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厚金,被上诉人武汉恒昇欣工贸有限公司和袁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文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水市人民法院(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9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水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退还给上诉人李德寿。
审判长 王艳丽 审判员 詹君健 审判员 戴浩军
书记员:廖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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