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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发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发,男,49岁。
委托代理人:郑林付,男,黑龙江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56岁。

原告李某发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发、委托代理人郑林付,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支付借款28,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2016年3月20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李某发借款10,0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2016年9月22日;2、2016年4月3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李某发借款11,0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2016年5月3日;2016年5月1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李某发借款7,000.00元,约定几天内还款。上述借款合计28,000.00元,被告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还款,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一拖再拖,拒不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此款。
被告王某某承认原告李某发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发借款本金共计28,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 颖

书记员:杨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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