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发,男,49岁。
委托代理人:郑林付,黑龙江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56岁。
被告:苏某,男,33岁。
原告李某发与被告王某某、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发,被告王某某、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万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1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李某发借款1.3万元,约定2016年9月21日还款。被告苏某用其本田飞度轿车提供抵押担保。借款期满后,被告王某某未在约定时间内还款。
王某某、苏某承认李某发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发借款本金1.3万元;
二、被告苏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曲虹波
书记员: 王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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