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龙江。
委托代理人崔世莲,黑龙江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景连,黑龙江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爱文。
委托代理人崔世莲,黑龙江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景连,黑龙江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刚。
委托代理人刘淑芬。
委托代理人王淑燕,七台河市中心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红青。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5)红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840.00元,退回上诉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明)。
审判长 卜洪元 审判员 张 继 审判员 张贤友
书记员: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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