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刚与张某某、林龙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龙江。
委托代理人崔世莲,黑龙江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景连,黑龙江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爱文。
委托代理人崔世莲,黑龙江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景连,黑龙江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刚。
委托代理人刘淑芬。
委托代理人王淑燕,七台河市中心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红青。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5)红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840.00元,退回上诉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明)。

审判长  卜洪元 审判员  张 继 审判员  张贤友

书记员:安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