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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某与杨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德某
王朝(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

原告李德某,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王朝,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成年,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
负责人田文彬,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某与被告杨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德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德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程革江

书记员:裴满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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