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美松,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新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址保定市北二环路5699号大学科技园3号楼402。
法定代表人:于永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歌,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某与被告保定新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创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美松,被告新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永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新创公司返还李某35500元;返还XXX产材料及机器设备(价值48296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李某曾是新创公司的股东之一,2018年2月将股份转让其他股东。在李某退出公司之前与江苏一帕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帕公司)有一笔销售回款35500元未到账,故李某自己垫付了此项应回款项,2018年5月8日一帕公司将35500元转入新创公司名下,李某多次要求返还垫付款,新创公司拒不返还。李某转让股权时新创公司结余137476元,新创公司以4万多元的生产材料及机器设备充抵给李某,李某办理完相关手续,新创公司拒不返还生产材料及机器设备。
新创公司答辩称:李某、于永庆、姚金歌在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间,均为新创公司的股东,李某任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长,2018年2月正式离职退股。李某现与公司存在一系列纠纷,李某应将入股时的消谐、小电流程序分享给公司;并按照核算结果支付给公司剩余货款6040元;退回其应承担的10000元欠条给于永庆;垫付对任丘京津开关电器厂的货款3250元;退还河北火星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8套间隙设备合同款利润约24000元;退还献县宏宇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给公司开具的1800元的发票。待上述问题解决完后,公司会严格按照协议约定退还李某分得剩余的原材料和垫付的35500元货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李某提交的身份证、新创公司企业信息、新创公司收据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对双方均提交的款项明细表,新创公司认为剩余原材料款实际应是68095元,不是79095元;李某认为应按三股东已签字确认的明细表数额79095元认定。经质证本院认为,该明细表系股东对公司财务的对账,不能证明不当得利,本院不予认定。
对李某提交微信截图及通话录音资料,新创公司认为不完整,只是截取了部分,不认可。经质证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不能证明不当得利,本院不予认定。
对新创公司提交的借条,李某认为与本案无关,不予可。经质证本院认为,该借条与本案不当得利纠纷无关,本院不予认定。
对新创公司提交的剩余原材料明细表,李某认为系单方制作,不认可,应以三股东签字对账明细表为准。经质证本院认为,该证与本案不当得利纠纷无关,本院不予认定。
对新创公司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收货单及收据,李某认为不能证明其主张和目的,与本案无关,不认可。经质证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不当得利纠纷无关,本院不予认定。
对新创公司提交的支付宝截图,李某不认可其真实性。经质证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不当得利纠纷无关,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质证认定的上述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李某原是新创公司的股东,2018年2月,李某与新创公司其他股东协商退股。之前,由其负责的一笔新创公司与一帕公司的销售货款35500元未到账。2018年4月10日,李某先行垫付了该笔货款给新创公司。2018年5月8日,一帕公司将35500元货款通过网上银行支付给了新创公司,新创公司拒不返还李某垫付货款35500元。
本院认为,新创公司已收到购方公司支付的货款,再占有李某先行垫付的货款,没有法律依据,新创公司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李某请求返还,本院予以支持;李某主张返还退股折抵的生产材料及机器设备,因退股存在纠纷,不属于不当得利,本院不予支持;新创公司抗辩待与李某的其他纠纷解决后才返还李某垫付的货款,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新创公司应返还李某垫付货款355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保定新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李某垫付货款35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47元,由李某负担603元(已交纳),由保定新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新
书记员: 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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