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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影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天通庵路XXX弄XXX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天通庵路XXX弄XXX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国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上海市静安区天通庵路XXX弄XXX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上海市静安区天通庵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理人:李2,年籍详上。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影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上海市静安区天通庵路XXX弄XXX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上海市静安区天通庵路XXX弄XXX号。
  上述六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上海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六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波,上海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李影梅、李2、李国桢、李某1、李影斌、李珏诉被告李某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作出(2019)沪0110民初1558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李某某银行存款4,7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查封担保人李2、金爱华名下位于上海市虹口区广联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2019年4月22日,原告李影梅等向本院撤回起诉,并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影梅等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某某银行存款4,770,000元或相等价值的财产、财产性权益的冻结、查封、扣押措施;
  二、解除对担保人李2、金爱华名下位于上海市虹口区广联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李影梅、李2、李国桢、李某1、李影斌、李珏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魏  凯

书记员:李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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