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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帅,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某(第一被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第二被告),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展未,女。
  原告李某诉被告谭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准予免交。
  

审判员:钱关兴

书记员:金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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