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彬,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甘南县东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立国,黑龙江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成学,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塔哈乡。
被告:多威,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达斡尔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塔哈乡。
原告李彬诉被告李成学、多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即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0元,并由二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借款人宋宪刚因涉嫌刑事犯罪现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二被告又是为宋宪刚向原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00元,退还原告李彬。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于鹏
人民陪审员 吴威
人民陪审员 刘雪山
书记员: 陈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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