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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彩霞、肖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彩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委托代理人吴涛,湖北源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青,湖北源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肖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小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黄高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住湖北省,现下落不明。

李彩霞申请再审称:1.借条中载明的50万元有20万元以现金支付,但未提供提取现金的凭证,原审认定借款50万元无依据。2.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该债务虽然发生在李彩霞与黄高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李彩霞对该债务并不知情,且明显超出家庭日常需要,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3.李彩霞一直住在表姐李小梅家,手机号码也未变过,原审公告送达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第十项之规定,请求撤销(2017)鄂9005民初982号民事判决,驳回肖某、王小萍的诉讼请求。肖某、王小萍辩称:肖某、王小萍将50万元借给黄高平是事实,李彩霞对该借款是明知的。肖某、王小萍起诉时李彩霞与黄高平已不在他们原来的房屋居住,下落不明。请求驳回李彩霞的申请。黄高平未辩称。本院认为:黄高平向肖某、王小萍借款50万元有黄高平出具的借条、还款计划、银行转账凭条及刘文华的证人证言证实。上述债务发生于李彩霞与黄高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原审适用该规定处理本案并无不当。在李彩霞与黄高平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原审公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和开庭传票,此种情况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十项所规定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应当再审的情形。综上,李彩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申请人李彩霞与被申请人肖某、王小萍、黄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由潜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鄂9005民初98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李彩霞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驳回李彩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肖淑云
审判员  魏天红
审判员  张 伟

书记员:黄开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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