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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田某某、田爱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程胜勇,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代为提交诉状及证据、进行和解及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田某某。
被告田爱民。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田某某、被告田爱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丁政芳 审 判 员  黄 明 人民陪审员  谢义斌

书记员:张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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