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侯春元,宜昌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向利民,宜昌市猇亭区诚成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许海林。
委托代理人熊永斌,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殊授权。
被告许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许海林、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已与被告许海林、许某某达成和解,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4元,减半收取687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文巧玲
书记员:向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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