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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孙某某、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陈海亮(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
张君保(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孙某某

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海亮,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君保,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成年,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被告孙某某,男,成年,住高碑店市。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贾建东

书记员: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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