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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党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被告: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鹿县。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巨鹿县。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会磊,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云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被告:绥化市鑫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经济开发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公司负责人:张立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邢州南路***号。负责人:魏魁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鹏,员工。

李某某与刘云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后,原告与二保险公司及李某某、党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刘云飞和绥化市鑫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云飞和绥化市鑫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刘云飞和绥化市鑫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谷兴民

书记员:张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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