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峰(系李某某侄子),男,住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乾某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创业路88号2号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557664429U。
法定代表人:孙子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江涛,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河北乾某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 刘胜玉 审判员 贾瑞涛 审判员 杨国军
书记员:仇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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