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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韩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李小青(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
韩某某
李某某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小青,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
被告李某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韩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小青和被告韩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韩某某认可从原告李某某处借款46000元,依法应当予以返还,已经返还4500元,还应返还41500元。二被告虽称此借款系赌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对二被告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此债务产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二被告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由韩某某偿还,但此约定不能对抗他人,李某某在偿还债务后可以向韩某某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某借款人民币4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元,由被告韩某某、李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韩某某认可从原告李某某处借款46000元,依法应当予以返还,已经返还4500元,还应返还41500元。二被告虽称此借款系赌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对二被告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此债务产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二被告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由韩某某偿还,但此约定不能对抗他人,李某某在偿还债务后可以向韩某某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某借款人民币4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元,由被告韩某某、李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审判长:王彬

书记员:杨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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