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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河北鼎协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鼎协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179号705室。
法定代表人:李奕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韶峰,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莉博,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代理人:刘金辉,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玲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代理人:曲韶峰,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河北鼎协通投资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冯莉博、原审被告王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上诉到本院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河北鼎协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河北鼎协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00元减半收取555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河北鼎协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倪庆华 审判员  张宝芳 审判员  刘梦辉

书记员:齐香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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