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任伟,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李红高审判员 董吉顺审判员 孙素芳
书记员: 赵敏娜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