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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任伟,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李红高
审判员 董吉顺
审判员 孙素芳

书记员: 赵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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