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兰考县葡萄架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兰考县葡萄架乡葡萄架村。负责人蔡治业,乡长。委托代理人杨得胜,该单位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任重远,该单位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兰考县葡萄架乡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 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