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代理人徐宏宇,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东风区。
委托代理人吴春鹏,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4)向民商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肖冬云 代审判员 崔思佳 代审判员 路 敏
书 记 员 张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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