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防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濉溪县龙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烈山南路376号。法定代表人:王玉芳,该公司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濉溪北路59号相王府邸7号楼。主要负责人:郗荣建,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某与被告蒋防震、濉溪县龙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计576元,由李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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