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与庄德文、张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住望奎县.
委托代理人王春艳,黑龙江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德文,男,住望奎县.
被告张某某(张会敏),女,住望奎县.

原告李某与被告庄德文、被告张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凤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春艳,被告庄德文和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开发望奎县鑫筑小区的房地产项目,二被告夫妻系被动迁户。2014原告给二被告回迁两套住宅楼和一套商服楼,由于回迁超面积,需二被告补交房款并缴纳入户费,二被告通过邮储银行给原告汇一部分欠款,被告张某某于2014年5月23日给原告出具一张欠据,金额80089元,标有庄德文,此款在办理房照时一次性交齐,如未按期交纳,每逾一日支付总额的5﹪滞纳金,同时自本据签字之日起支付利息,月息为15﹪,并不办理房照。2015年11月份原告找二被告索要欠款并办理房照,二被告没有给付欠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张某某出具的欠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二被告主张原告提供的欠据庄德文后面标注的是销售不动产税,被原告涂抹了,原告质证称涂抹的部分为三分利,因被告说过高,然后进行了涂抹,又写的滞纳金和利率内容。被告还提供了两份结算清单和入户费用收据,原告质证称均不是原告出具的。原告主张欠据涂抹的是三分利,被告主张涂抹的是销售不动产税,但均没有提供直接证据证实,现无法确认欠据被涂抹的内容。被告提供的两份结算清单和入户费用收据,原告否认,该证据无原告签字,无法认定证据的真实性,不予采纳。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承认应补缴楼房差价款和入户费应有20余万元,被告称已汇款给原告200685元,原告称收到被告汇款10几万元,尚欠款不是销售不动产税。被告主张已汇给原告200685元楼房差价款和入户费,原告否认,对被告的此主张被告负举证责任,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应承担不利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庄德文和被告张某某负连带责任给付原告李某房屋差价款和入户款本金80089元,利息21624.03元,本息合计101713.03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7元,由被告庄德文和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上述期间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审判员  刘凤革

书记员:张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