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生于1991年6月2日,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代志刚,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83年2月18日,汉族,系武汉易木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雷某某,女,生于1986年9月16日,汉族,无固定职业。系被告杨某某的妻子。
被告:武汉易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4号龙源大厦a栋1单元14层11、12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果树森,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某、雷某某、武汉易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木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雷某某、易木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应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张新成
书记员:钱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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