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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强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某中心支公司、王某、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强强,男,生于1991年11月2日,住洛南县。
委托代理人陈红军,洛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商某支公司),公司地址商某市商州区名人街西段新华书店综合楼8单元1-3楼,组织机构代码77383271-4。
负责人吴兴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勇安,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王某,男,生于1993年7月24日,住洛南县。
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80年2月28日,住洛南县古城镇古城街社区新城一组69号。

原告李强强与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商某支公司、王某、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亚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强强的委托代理人陈红军,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商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勇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杨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6日22时40分,原告李强强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307省道33公里500米处洛南县古城邮局十字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告王某驾驶的陕H20705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原告李强强受伤,双方车辆受损。原告李强强被送往洛南县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股骨开放性骨折,右股骨骨折,右肱骨开放性骨折,右尺骨鹰嘴骨折,右膝部皮肤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创伤性休克。原告李强强共住院39天,花医疗费47680.49元。本起事故,洛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李强强、被告王某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王某所驾驶的陕H20705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商某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应原告李强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李强强的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7月5日作出鉴定:原告李强强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续治疗费约需26000元。
另查明,陕H20705号小型轿车车主为被告杨某某,事故发生时,被告王某驾驶该车送被告杨某某的朋友回家。
上述事实主要有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医疗费票据、病例病案、诊断证明、保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李强强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商某支公司对事故责任认定虽有异议,但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本院对洛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后续治疗费鉴定结果过高,但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李强强要求赔偿营养费,根据病案并没有加强营养的医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李强强的经济损失经依法审核为:1、医疗费按正规票据确定为47680.49元;2、误工费参照出院医嘱按务工129天计算,结合原告实际情况,酌情按照每天60元计算,计7740元。原告李强强主张误工270天每天90元要求过高本院不予支持;3、护理费酌情按护理69天,每天80元计算为5520元。原告李强强主张按照护理90天,每天90元本院亦不予支持;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39天,根据陕西省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每天30元计算为1170元;5、交通费结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108元;6、残疾赔偿金,按照2016年度陕西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396元计算20年,结合原告李强强十级伤残情况,计算为18792元;7、后续治疗费参照鉴定结论确定为26000元。原告李强强以上各项损失共计为107010.49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商某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7740元,护理费5520元,残疾赔偿金18792元,交通费108元共计42160元。剩余损失64850.49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商某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赔偿50%即32425.24元。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杨某某赔偿1000元,原告李强强剩余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商某支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强强各项损失42160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强强各项损失32425.24元,两项共计74585.24元;
二、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杨某某赔偿1000元。
案件受理费842元,由原告李强强和被告杨某某各承担4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亚楠

书记员:杨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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