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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华与何金力、王红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强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佳杰,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金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某,与何金力系夫妻关系。
被告:王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原告李强华诉被告何金力、王红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截止到起诉时拖欠原告的本金460000元及利息21160元,共计481160元,利息按年息24%计算至二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2.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双倍赔偿原告定金200000元;3.本案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均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与第三人曹占辉、被告何金力、王红某三方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将第三人曹占辉对被告何金力、王红某享有的46000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二被告予以认可并承诺期限一个月到期还款,同时约定了利息为年利率24%。二被告与原告协商将名下房屋以1530000元价格卖给原告,原告享有的债权冲抵购房款。原告同意后于当日分两笔共支付定金100000元。2016年10月27日,二被告没有归还本本息也不配合办理房屋交易手续,之后原告得知商定交易的房屋已被房屋查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强华提供的证据与其诉称不符,其诉讼缺乏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强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增志

书记员:彭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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