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委托代理人:古宏清,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45岁,现住怀来县。
被告:肖某某,男,65岁,现住怀来县。
原告李强与被告陈某、肖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强及委托代理人古宏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肖某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暂定5万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陈某相邻而居,被告陈某居住在原告楼上。被告陈某的房屋是购买另一被告肖某某的。因被告肖某某装修后改变了房屋的相关结构,导致房间供水或其他设施漏水。之前就发生过漏水事故,双方协商解决。2017年8月中旬被告房间又发生漏水情况,原告要求被告方给予适当赔偿,但被告方加以拒绝。综上,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被告肖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如下:本人原有位于怀来县沙城镇富达园小区住宅楼一处,后出售给被告陈某,房屋已售出多年,早已不再是房屋所有人,故对此次房屋漏水的事故没有责任。并且在本人居住期间,并没有改变房屋的主体结构,房屋漏水也不是本人所致,因此此事故与我无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
被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强现住怀来县,其楼上301室原是被告肖某某所有,于2016年1月1日卖于陈某,2017年8月中旬301室跑水致201室房屋损坏。经河北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主卧室,卫生间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修复费用5389.62元,鉴定费8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的房屋跑水将原告李强的房屋损坏,应当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赔偿原告李强房屋修复费用5389.62元,鉴定费8000元,共计13389.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肖某某不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李强承担495元,被告陈某承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林
书记员: 李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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