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
王玉良(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元某某鑫运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
李晓庆(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
委托代理人:王玉良,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
被告:元某某鑫运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某某井元路王全口村南北路
负责人:次运胜,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平定县大林山1号。
负责人:刘少晖,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庆,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强诉被告赵某某、元某某鑫运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20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强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强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张仙
书记员:康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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