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强与甘南县东阳镇东阳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强,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甘南县。委托代理人常海泉,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南县东阳镇东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阳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裴跃辉,职务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立,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该村会计,住甘南县。

原告李强诉称,2004年原、被告达成协议,由原告出面将东阳村、东胜村及联合村的边界废弃地划清后并进行整理,原告承担整理土地的所有费用,整理后的土地由原告免费耕种三年,原告自费雇佣推土机进行土地平整,历时五年,将该地共计18垧平整为可利用耕地,平整后被告将此地发包给村民,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表示同意在土地调整时为原告划出该地由原告使用三年,但在今年土地确权时被告未能履约,被告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无奈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被告给付三年土地承包费200000.00元。被告东阳村委会承认原告李强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李强与被告甘南县东阳镇东阳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常海泉、被告东阳村委会委托代理人李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甘南县东阳镇东阳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强土地承包费2000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滕 飞

书记员:吴超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