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德福,黑龙江联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景洪,黑龙江联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汽车工业总公司处长(已退休)。
原告李强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强委托代理人陈德福、吕景洪,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拒不支付购车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购车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并非是其购买该争议车辆,而是被告代表哈尔滨陆达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购买该争议车辆,但两份欠条均是被告出具,40000元购车款亦是被告给付原告,且被告无证据证明哈尔滨陆达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购买该争议车辆,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强购车款4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副本二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萧箫 代理审判员 王 琪 人民陪审员 张和龙
书记员:张梦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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