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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顾某某与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秋弟,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顾某某诉被告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并于2019年1月6日向原告发出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指定原告于2019年1月13日前缴纳诉讼费,但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能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唐军芳

书记员:崔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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