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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进与远安县石板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开进,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俊,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安县石板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远安县河口乡巩裕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王光祥,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开进诉被告远安县石板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原告李开进于2017年6月21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时已被告知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170元,但原告李开进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办理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建刚

书记员:胡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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