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开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拥军,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被告: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系张某某之妻。被告:陈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襄阳市樊城区,现住谷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华,谷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开国与被告张某某、冯某某、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开国于2018年1月10日以陈峰已经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某某、冯某某、陈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开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李开国撤回对张某某、冯某某、陈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李开国承担。
审判员 詹宏伟
书记员:张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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