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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邓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初中文化。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郭振雄,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邓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贾海峰

书记员:庞华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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