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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刘莹,河北陈玉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郝某某。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郝某某、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补充证据,故原告高雨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家朋
书记员: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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